12 月 8 日,国家邮政局审议通过《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(暂行)》,规 定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,不得以智能快件箱进 行投递。 规定称,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,不得以智 能快件箱进行投递。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快件投递过程中,快件发生延误、丢失、 损毁和内件不符等服务质量问题的,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,依法予以赔 偿。规定还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,应征得收件人 明示同意。收件人未明示同意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,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 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。使用智能快件箱首次投递,超过 48 小时收件人 未提取的,快递企业应将快件取出,联系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递服务。不过,对生鲜 食品是否可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及对快件损坏究竟是快递环节导致、还是投递后出问 题,尚未明确界定责任划分.